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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8-26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自治区红十字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项目是指符合自治区红十字会宗旨,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支持项目,捐赠项目和自治区红十字会自行开展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包括项目设立、项目实施、项目款物管理、项目监督、项目撤销与终止、项目档案管理与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根据资金来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项目分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支持项目,自治区红十字会自行开展的项目捐赠项目形式公开募集项目是指由自治区红十字会或捐赠人(或发起人)发起且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而设立的项目定向募集项目是指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一次或持续捐赠而设立的项目。

第五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自行设立的项目,应明确项目设立目的、资金用途、使用方式等必要事项。

第六条 捐赠人与自治区红十字会联合设立的项目,应与自治区红十字会签署项目捐赠(或发起)协议书,明确项目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自治区红十字会对拟设立项目撰写项目立项书,项目立项书的主要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等要素。

拟立项的项目须经自治区红十字会党组会或执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章 项目实施

应当指定项目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检查验收,确保项目实施按计划推进、按预算执行。

第十条 制定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包含项目资金来源、金额及测算依据等内容。

第十 项目实施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导,及时检查和纠偏,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合作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解除合作关系。

(一)未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或预算,违规或违约使用资金且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

(二)未按期完成,或未征得自治区红十字会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的;

(三)提供虚假项目报告、财务报告或原始单据的;

(四)拒绝配合财务审计、合规审计或第三方评估的;

(五)存在其他影响项目正常运行情形的

 

第四章 项目款物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款物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其使用合法、合规、高效。项目收入和支出应全部通过自治区红十字会指定账户,项目款项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如确需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意见。如无法联系到捐赠人,应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出涉及采购的,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涉及会议费用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培训费用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师资费用的,参照《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七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据项目执行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等,向项目执行方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大病救助等一次性拨款的项目,需提供救助申请表、医疗票据等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方可进入拨款流程。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等规定,整理、保存和公开项目信息及资料。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向捐赠方进行进度反馈。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监事会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邀请捐赠方、社会公众、审计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

 

项目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风险管理的范围涵盖日常管理和项目运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主要包括。

(一)项目设立风险:对来路不明的捐赠人、发起人、目的不明确的项目设立,提高警惕不予设立。

(二)项目执行风险:由于外部合作伙伴违约或履约能力不足,项目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要求等造成项目执行方面的风险;

(三)机构声誉风险:负面的公众舆论与观点等造成声誉方面的风险;

(四)其他可能影响红基会或项目健康发展的风险。

 

项目终止及撤销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1.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使用或其他执行行为违反法规或新疆红基会相关管理制度,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2.未按期完成,且未征得自治区红十字会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的;

3.提供虚假项目报告、财务报告或原始单据的;

4.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舆情或有悖于意识形态问题的;

5.拒绝配合财务审计、合规审计或第三方评估的;

6.未经自治区红十字会同意,擅自对外开展活动或滥用LOGO标识,对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7.存在其他影响项目正常运行情形的。

被终止执行的项目资金,按照协议约定由自治区红十字会统筹用于其他公益项目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终止的,应及时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自治区红十字会指导下完成项目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项目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可用于自治区红十字会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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