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26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新疆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服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体器官捐献服务工作经费(以下简称:捐献服务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向省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拨付捐献服务工作经费的函》(中器捐管函﹝20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实际,按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人体器官捐献项目专款专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献服务费是国家财政为支持国家及各省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而设立,目的是推进人体器官捐献服务工作有序均衡开展并对捐献全流程进行保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捐献服务费主要用于开展器官捐献协调、见证等服务和案例信息采集、报告及案例审核等过程中发生的食宿、交通、通讯、差旅、误餐、劳务等费用,也可用于聘用专职协调员以及为协调员开展业务培训、心理疏导。
第三章 标准和流程
第四条 协调员在跨区见证全过程产生的交通、住宿、差旅费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市捐献全程协调与见证产生的交通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补助80元/天标准包干使用,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六条 本市捐献协调见证过程中协调员餐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差旅伙食补助120元/天标准包干使用,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七条 协调员在捐献全过程所产生的通讯费50元/例标准包干使用。
第八条 协调员需整理好捐献资料并将相关票据于每月5日前提交至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后,按自治区红十字会财务报销制度执行,并将捐献服务费拨付至协调员个人账户。
第九条 聘用专职协调员以及为协调员开展业务培训、心理疏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协调员因捐献工作产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红十字专职协调员案例数以案例报告系统统计数为标准。
第十二条 仅限于使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所拨付人体器官捐献服务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