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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6-07-20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迅速、有序地开展对新疆境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救助,确保全区突然发生、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身心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做好统筹指挥,各部门明确分工落实好责任,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新疆境内发生的气象灾害、洪水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筹安排下,在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导下,在会党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救助工作。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

(3)内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动员红十字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效发挥作用。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当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一、二级应急响应时,自治区红十字会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红十字会系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出应急响应指令,根据灾情决定救灾工作计划,成立灾区前线指挥部,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方面报告工作进度,下发救灾救助物资,派出救援队伍,帮助和指导受灾地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管理应急新闻发布工作。重大事项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为自治区红十字会主持工作的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副组长为其他会领导,成员由机关各部室和自治区人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人组成。

2.1.2 应急办事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为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应急工作办事机构。

其工作职责,是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2)不断完善自治区红十字会应急预案体系,组织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红十字会系统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并完善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红十字系统应急预警,信息报送、处理与发布,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机制。

(4)负责应急指挥保障、信息、技术协调,督促检查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5)统筹发展、管理级红十字救援队伍;组织协调各类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

(6)遇有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时,主动请缨,根据总会和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调遣,派队参与救援。根据灾情及应急响应级别,调拨救灾款物,必要时派员赴灾区指导、帮助地方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派遣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7)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国内交流。

(8)赈济救护部相关人员负责日常性工作。

2.1.3应急执行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红十字会各部室、自治区人道事业发展中心和各(州市)红十字会为应急执行机构。

赈济救护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的灾害应急工作;根据相关信息拟定自然灾害救助方案;组织灾情考察,统计分析各州、市)红十字会上报的灾情及需求,对救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总结;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协调疆内外捐赠的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拟定分配计划;协助筹资财务部收集本级红十字会和各地(州、市)红十字会接收捐赠物资使用情况等信息,提供对外公告公示救助情况的相关资料;重大灾害时,派员赴灾区一线开展救灾工作;统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救援设备管理;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面向社会普及初级应急救护知识。

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应对自然灾害协调会议;保证红十字备灾救灾网络和网上捐助平台的正常运行;负责安排人员接听救助热线电话;特别重大灾害时,协助赈济救护部派人赴灾区一线开展救灾工作。

筹资财务部:根据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收社会捐赠资金;负责与捐赠者洽谈、协议的签署并监督履行;负责救灾救助款项的财务管理;承办授予捐赠者荣誉证书、奖章等有关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全红十字系统接受捐赠情况,负责汇总对外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等信息;组织、协调及接受财务审计工作。

事业发展部:根据需要,做好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招募、组织和管理红十字志愿者参与救援救助工作;负责在本级网站上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的口径通报灾情和救助活动。

机关党委(纪检):做好救灾款物接收、采购、发放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道事业发展中心:做好救灾救助物资的储备、管理,根据分配计划发运救灾物资;配合赈济救护部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地(州、市)红十字会:根据自治区红十字会应急预案贯彻落实自治区红十字会有关决议事项;协调指挥所辖县(市、区)红十字会做好自然灾害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汇总辖区内灾情数据、捐赠款物及使用情况,并报送自治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物资发放管理办法》(暂行)《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做好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及发放等工作。相关工作流程见自然灾害响应流程图(表1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赈济救护部负责向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收集本地区灾害信息并及时将灾情逐级上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报送方式为中国红十字会灾害管理信息系统。

3.2 预防预警行动  

与应急厅、民政厅、气象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了解相关灾情的预测和分析;做好自治区红十字会人道事业发展中心及灾害多发地区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依托社会力量,建立健全红十字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基层红十字会赈济干部、志愿者及灾害多发地区群众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各级红十字会及各地群众应对灾害的能力。

3.3 预防支持系统  

自治区红十字会将分期分批建立区域性备灾救灾中心(仓库)。为更好地提高效率,统筹各地(州、市)红十字会报灾和救灾物资调配实现灾害信息化管理。各级红十字会要确保电话、传真等通讯设备正常运转。

4 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及响应

根据灾害或事件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及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的能力,将自然灾害响应分为以下四级:

4.1.1 特别重大灾害及响应(一级响应)

4.1.1.1启动响应条件

(1)我区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

A.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耕种面积20%以上;

B.在县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

C.灾区死亡人数15人以上;

D.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20%以上;

E.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

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3个指标时,立即启动本级响应。

(2)发生特大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

A.死亡人数300人以上;

B.受伤人数5000人以上;

C.倒损房屋20万间以上;

D.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7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2个指标时,即启动响应。

4.1.1.2应措施

自治区红十字会将及时派出救灾评估组赴灾区了解情况,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受灾地(州、市)红十字会实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自治区红十字会及时收集有关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并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西北协作区组长单位报告。

在征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同意后,自治区红十字会立即启动疆内募捐,广泛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捐款捐物,并启动备灾储备物资,派出中国红十字救援队(新疆分队)开展救援工作。向兄弟省市和港、澳、台地区红十字会发出救助呼吁,开展人道援助最大限度地救助受灾群众

自治区红十字会启动应急预案,由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领导,协调全区红十字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

自治区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值班电话为0991-2567191,并向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相关地(州、市)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值班电话等联络方式通过媒体向外公布并报自治区红十字会。

4.1.2 重大灾害及响应(二级响应)

4.1.2.1响应条件

(1)我区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

A.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B.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 损坏房屋间数占总间数的1%以上;

C.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

D.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10%以上;

E.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

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3个指标时,立即启动本级响应。

(2)发生特大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

A.死亡人数100人以上;

B.受伤1500人以上;

C.倒损房屋10万间以上;

D.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2个指标时,立即启动本级响应。

4.1.2.2应措施

自治区红十字会会同所在地州、市)红十字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由所在地(州、市)红十字会实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所在地(州、市)红十字会立即启动市内募捐,支援灾区。自治区红十字会将派出救灾评估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西北协作区组长单位上报灾情及救助工作情况。

当全区有2个地(州、市)的灾情同时达到重大灾情时,自治区红十字会立即启动疆内募捐,广泛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捐款捐物。在征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同意后,派出中国红十字救援队(新疆分队)开展救援工作,向兄弟省市和港、澳、台地区红十字会发出救助呼吁,开展募捐活动

自治区红十字会启动应急预案,由常务副会长领导,协调全区红十字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

自治区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值班电话为0991-2567191,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受灾地(州、市)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值班电话等联络方式通过媒体向外公布并报自治区红十字会。

4.1.3较大灾害及响应(三级响应)

4.1.3.1响应条件

(1)我区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

A.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总面积的3%以上;

B.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总间数的0.2%以上;

C.灾区死亡人数3人以上;

D.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5%以上;

E.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2%以上。

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3个指标时,立即启动本级响应。

(2)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

A.死亡人数10人以上;

B.受伤100人以上;

C.倒损房屋1万间以上;

D.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2个指标时,立即启动本级响应。

4.1.3.2应措施

所在地(州、市)红十字会应派出救灾评估组赴灾区了解情况,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受灾县(市、区)红十字会实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所在地(州、市)红十字会立即启动市内募捐,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物,支援灾区。并向自治区红十字会通报灾情及救助工作情况。

当全区有3个地(州、市)的灾情同时达到较大灾情时,自治区红十字会立即启动疆内募捐,广泛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捐款捐物。

受灾地(州、市)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值班电话等联络方式报自治区红十字会。

4.1.4 一般灾害及响应(四级响应)

4.1.4.1响应条件

我区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

A.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总面积的3%以上;

B.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总间数的0.2%以上;

C.灾区死亡人数3人以上;

D.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5%以上;

E.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2%以上。

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3个指标时,立即启动本级响应。

4.1.4.2应措施

所在县红十字会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了解情况,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该县(市、区)红十字会实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所在市红十字会及时派出救灾评估组赴灾区了解灾情,指导救灾工作。受灾县应立即启动县内募捐,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物,支援灾区。地(州、市)级红十字会向自治区红十字会通报灾情及救助工作情况。

4.1.5自治区红十字会各级救援队开展救援工作流程图

遇有灾情达到一级、二级灾害响应,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自治区减灾委的政府统一安排,中国红十字救援队(新疆分队)开展救援工作(表2)。

4.1.6自治区各级救援队调动流程图

自治区各级救援队实行统筹管理,灾情达到三级、四级灾害响应时,根据救灾需要,统一调动、协作分工,按照相关流程开展救援(表3)。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报送内容

4.2.1.1灾情信息

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情况和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毁田面积、经济损失等,并附民政部门(或应急部门)有关数据信息或媒体报道、图像资料等。

4.2.1.2自救情况

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在灾害发生后,开展了哪些自救工作。

4.2.1.3救助需求

除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已解决的问题,还需要上级红十字会给予哪些支持开展灾区的救助工作。

4.2.2 报送渠道  

灾情信息要求逐级上报,自治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接受各地(州、市)红十字会上报的灾情,报送方式为红十字会系统使用的灾情报表。

4.2.3 报送时间要求

首期灾情报告应不超过24小时。

4.2.4 信息处理  

由各地(州、市)红十字会将灾情信息报送自治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该部负责及时核实灾情,并根据所报数据评估灾害级别,制定紧急救助方案,报会领导审批执行。

4.3 紧急处置

  4.3.1向灾区或事发地调拨备灾物资和救灾备用金;

4.3.2赴灾区或事发地评估灾情;

4.3.3 24小时救助热线值班,畅通信息渠道;

4.3.4根据灾情,派野外搜救队、赈济、大众卫生救援队等紧急救援队,以及组织相关的专业志愿服务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4.4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按照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程度,启动不同范围的救助募捐活动:较大灾害和一般灾害分别由所在地(州、市)和县(市、区)红十字会发动本辖区范围内的募捐活动,并接受捐赠;重大灾害由所在地(州、市)红十字会发动全市范围的募捐活动并接受社会捐赠;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发动全区募捐活动。特别重大灾害由自治区红十字会发动全区范围的募捐活动并接受捐赠,根据灾情发展报请总会同意发出国内救助呼吁组织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自然灾害的救援救助活动。

4.5 新闻报道  

4.5.1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向新闻媒体通报灾情,通过媒体呼吁社会各界参与援助灾区的行动,捐款捐物;

4.5.2向新闻媒体通报红十字会救助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6 应急状态结束

根据灾情,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时间。

5 灾后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5.1 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以改善受灾群众生活境况为原则。重建项目原则由自治区红十字会统一进行协调,由受灾地(州、市)红十字会负责实施。

5.2 根据灾区需求、募捐情况等,自治区红十字会会同受灾地(州、市)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指导所在地(州、市)红十字会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5.3 适时向社会通报款物使用进度和恢复重建项目进度。

5.4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查灾后重建项目。重建项目的督查工作由自治区红十字会和项目地(州、市)红十字会负责,捐赠者可参与项目监督。

5.5 各级红十字会的救助工作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5.6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自治区红十字会适时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遭遇一般灾害,应及时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负责人联络电话;遭受重大灾害及以上程度的灾情,自治区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总会。

6.2 应急准备

6.2.1物资准备 救灾工作是各级红十字会的重要任务;自治区红十字会人道事业发展中心和各地(州、市)红十字会的临时备灾仓库储存一定数量的备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毛巾被、蚊帐、救灾家庭包及社会募集物资等。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及救灾救助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物资接收、采购、调拨、运输等制度,保障救灾救助物资的适量储备和及时调拨。

6.2.2应急队伍保障 逐级培训红十字会专职干部,加强队伍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等工作。在群众中大力宣传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普及初级应急救护知识。

6.2.3经费保障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调拨、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红十字救灾基金。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募集和接收捐赠资金的各项规章制度。

6.2.4交通运输保障 救灾物资运输费用由自治区红十字会统筹协调解决。物资运输与有资质、有能力的物流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6.2.5安全保障 协调公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安全保障工作。

6.2.6紧急避难场所准备 红十字会紧急救灾帐篷等备灾物资以及在社区援建的避难所等。

6.3宣传、培训和演练

6.3.1公众信息交流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在群众中宣传、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和避险常识;完善自治区红十字会网站救灾备灾信息平台。

6.3.2培训 培训应急志愿者掌握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加强安全防护意识;依托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和社区扩大红十字救护员培训面,提高群众应对灾害的自救互救能力。

6.3.3 演练 组织或参与红十字应急救援演练和竞赛。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赈济救护部结合救灾工作适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修订,经执委会审批,下发机关各部室、人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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