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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03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为推动克拉玛依市红十字会募捐工作有效开展,充分调动和激励社会各界的捐赠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指为克拉玛依市公益事业发展,用于本市扶危、济困、助学等捐赠的善款及实物。

第二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会)、个人等捐赠善款及物资。欢迎国、内外企业对克拉玛依市公益事业发展提供捐助。

第三条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会)及个人捐赠的爱心物资,经评估后,按其价值与捐赠资金同等对待。

第四条  表彰办法

(一)团体捐赠奖励

一次性捐赠在十万元或一年内累计捐赠十万元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会),评为“突出贡献单位”由市红十字会颁发“突出贡献”奖牌。

一次性捐赠一万元或一年内累计捐赠一万元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会),评为“优秀组织单位”或“爱心企业(组织)”由市红十字会颁发“优秀组织单位”或“爱心企业(组织)”荣誉证书。

(二)个人捐赠奖励

一次性捐赠在一千元或一年内累计捐赠一千元以上的个人,由市红十字会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三)大额捐赠奖励

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会)、个人捐赠款物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红十字会授予“公益爱心模范”或“公益楷模”奖牌及捐赠荣誉证书,并可按捐赠方意愿冠名。

第五条  捐赠管理

(一)捐赠善款及物资,专项用于我市社会救助、公益事业。

(二)捐赠善款及物资分别建立账目,接受第三方独立机构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向社会及捐赠者公布使用情况。

(三)定向捐赠的款、物,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并向捐赠者通报款物救助及项目实施情况。

(四)企业、社会组织(协会)、个人向市红十字会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宣传报道

(一)凡为克拉玛依市公益事业奉献爱心的企业、社会组织(协会)及个人,通过与市融媒体中心对接,开展宣传报道,激发社会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

(二)市红十字会在红十字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事迹,宣传公益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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