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31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规范做好人道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哈密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哈行办[2017]12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本市城乡居民,在享受相关帮扶政策后,仍需要进行人道救助的;市域内需要帮助的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属、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生活困难的红十字会个人会员,按照本制度给予救助。
第二条 救助原则
(一)以属地救助为主,上级救助为辅。
(二)同一求助对象原则上本年度只享受一次救助。
第三条 救助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捐赠资金等。
第四条 救助金额度
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救助金标准分为五个档次:
(一)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因突发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损失10000元至20000元的,以及困难学生,救助金额为1000元;
(二)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因突发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损失20000元至30000元的,救助金额为2000元;
(三)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因突发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损失30000元至40000元的,救助金额为3000元;
(四)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因突发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损失40000元至50000元的,救助金额为5000元;
(五)其他符合人道救助的情形。
说明:个人自付费用指申请之日往前12 个月内产生的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
第五条 救助申请程序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主或本人申请、村(社区)乡镇、街道审核、区(县)红十字会审批,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一)材料准备: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救助申请材料→村(社区)会议研究后签署审核意见→乡镇(街道)审核签署意见;
(二)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报送至所在区县红十字会→区县红十字会审核后→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符合条件上会研究,本会解决不了的报市红十字会申请救助;
(三)审批:市红十字会审核→提交党组会审议→研究同意→通知区县红十字会→由社区(村)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救助手续:由社区(村)负责公示→公示结束将材料和结果上报区县、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审核公示材料→财务人员按规定发放救助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申请程序:由教育部门审核把关,召开会议研究,签署意见,统一向红十字会报送,并做好公示。
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救助一次。
第六条 本制度由哈密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