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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天性心脏病儿童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6-07-23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助和管理,健全项目监管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和彩票管理制度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负责管理、委托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组织实施、协同全国各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是专项救助白血病和先心病儿童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并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等倾斜。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批复项目预算后,总会根据中国红基会资助计划,通过财政部授权的支付渠道和方式拨付资金。

第五条 项目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的原则进行管理。项目执行各方须加强对项目的财务管理,设立专账科目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六条 项目执行成本在财政部批复项目预算额度内据实列支。

第七条 中国红基会向省级红十字会拨付一定额度的项目执行费。执行费使用范围限定为各级红十字会在执行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耗材、工作设备购置、项目培训、资助探访、宣传、交通、通讯、档案管理、邮寄、招募项目官员/志愿者等开支,不得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与执行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总会负责项目统一管理,组织各执行方开展项目实施。具体内容包括:负责向财政部申报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管理与拨付;向财政部进行项目成果汇报;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九条 中国红基会组建由医疗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资助评审工作,并对具体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管理科学、评审公正、资助透明。

第十条 中国红基会设立“彩票公益金项目办”,配备专人负责项目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项目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筹资、宣传、救助、回访、监督等活动;督导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项目实施;向总会反馈项目实施成果等

第十一条 省级红十字会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安排专人负责执行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求助患儿的资料审核、近况核实、组织评审、公示公告、发放资助告知、回执资料审核、回访、宣传、筹资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督导所辖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项目实施,反馈项目实施成果等

第十二条 中国红基会根据救助工作需要或各省级红十字会推荐,选择、设立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并依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红十字天使计划”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

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的执行,按照合作协议负责对本地区及约定地区先心病患儿的医疗救治等工作,协助省级红十字会指导患儿法定监护人申请,为受助患儿提供绿色通道和医疗费用减免等优惠。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应搜集并以视频、文字、图片等形式上报典型救助案例。

第十五条 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在项目执行完毕后须及时提交项目年度结案报告或年度工作总结,由省级红十字会联系推荐的定点医疗机构向省级红十字会报备,由中国红基会直接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向中国红基会报备。第十六条 中国红基会定期抽查各省项目实施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总会汇报。

第十七条 通过与中国红基会签署项目委托执行协议的省份,约定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委托执行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年度执行计划和预算;患儿求助资料审核、患儿近况核实、组织评审、公示公告、发放资助告知、患儿回执资料审核、拨款、回访、宣传、筹资和档案管理;督导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项目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红基会反馈项目实施成果。

第四章 资助对象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对象为0-14周岁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以下简称“先心病”)且需要手术治疗的中国籍儿童。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家庭自付5千元(不含)至1万元(含)的,资助5千元;

(二)家庭自付1万元(不含)至1.5万元(含)的,资助1万元;

(三)家庭自付1.5万元(不含)至2万元(含)的,资助1.5万元;

(四)家庭自付2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的,资助2万元;

(五)家庭自付3万元以上的(不含3万元),资助3万元。

(六)复杂先心病患儿需多次手术、且已获得一次资助的,在完成第二次或第三次手术并提报相关资助材料后,可予补充资助,每名患儿资助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安排一次资助;

第二十条 除补充资助外,每名申请本项目的先心病患儿只情况的须终止资助: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评审获得受助资格的患儿,如属于以下

(一)未产生先心病手术费用且在资助款拨付前已去世的;(二)评审前核实患儿近况时,其监护人隐瞒已完成心脏手术情况的;

(三)入院检查后,病情自动愈合或不满足手术指征的;(四)经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综合报销后,医疗费自付金额未达到最低资助标准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完成手术的;

(六)提交回执资料时间超出资助告知书有效期的。

第二十二条 患儿法定监护人提交资料中如存在隐瞒、虚假、伪造等情况,则终止资助。如发现已获得资助,中国红基会将追索全部救助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申请

第二十三条 患儿法定监护人可通过患儿户籍所在地红十字会向本项目提出求助申请。患儿法定监护人须填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心病儿童资助申请表》,并按照表中的要求备齐申请资料,报至县级/地市级红十字会。中国红基会不直接受理求助申请。

第二十四条 县级/地市级红十字会在收到求助申请表后完成资料审核工作。合格资料提交“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不合格资

料通知患儿法定监护人补充后再提交项目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按中国红基会要求逐级完成申请资料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红基会完成资料审批后,合格资料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的患儿,需紧急治疗、无法按规定流程和时限逐级上报审批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后,将申请资料直接报至中国红基会。第二十八条 中国红基会联合省级红十字会、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筛查活动中,由定点医疗机构在本省内筛查的患儿,其申请资料通过定点医疗机构报至本省级红十字会初审,中国红基会终审;跨省筛查的患儿,其申请资料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至中国红基会终审。

第二十九条 户籍所在地为终审权下移省份的患儿法定监护人,可通过所在地省级红十字会提出求助申请,省红会按照要求完成申请资料审核。

第六章评审

第三十条 中国红基会根据项目年度资金情况,组织专家召开现场或网络评审,确定资助名单,并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评审原则

(一)先后顺序原则:按照待评审患儿的先后顺序依次评审;(二)量入为出原则:根据项目资金情况确定资助名额和资助金额为主,项目资助为辅;

(三)有限资助原则:以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救治及家庭自筹

(四)综合评定原则:根据患儿病情等情况综合评定资助对象。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且已通过中国红基会审核的患儿资料无需提交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终审权下移省份依据《委托执行协议》约定,定期组织专家召开现场或网络评审,确定资助名单,并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章资助

第三十四条 获得资助资格的患儿经公示无异议后,中国红基会通过省级红十字会向其法定监护人发放《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心病儿童资助告知书》(以下简称“资助告知书”)。

第三十五条 获得资助资格患儿的法定监护人按照资助告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完成手术,出院后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省级红十字会提交回执资料。

第三十六条 省级红十字会按照项目执行要求完成回执资料审核与填报工作。对不合格的回执资料,省级红十字会将通知患儿法定监护人进行补充,直至提交资料合格为止。

第三十七条 中国红基会完成回执资料审核后,依据年度资

金量,按批次向总会申请资金开展资助。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紧急手术的患儿,中国红基会对其回执资料进行审核,依据年度资金量按批次拨付患儿资助款。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筛查活动中确诊并完成先心病手术治疗的患儿,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回执资料进行初审。定点医疗机构所在省筛查患儿的回执资料报至本省红十字会审核后,由中国红基会终审;定点医疗机构跨省筛查患儿的回执资料直接由中国红基会终审。

第四十条助患儿名单。中国红基会分批次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受助患儿名单。

第四十一条 终审权下移省份按照《委托执行协议》约定内容,完成患儿资助相关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红基会完成相关资料报送。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项目资金的使用,各执行单位都必须建立专账和项目档案。第四十三条 项目档案由各省级红十字会进行保管,期限根据其重要程度和使用价值确定,分为永久和定期。重要档案须永久保存,其他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财务档案管理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回访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项目档案保管到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每批次资助款拨付后,各省级红十字会应及时对受助患儿及其法定监护人进行100%回访,并将回访情况报至中国红基会。

第四十六条 通过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资助的患儿,由中国红基会进行回访。

第四十七条 终审权下移省份在本年度项目执行完毕后,对受助患儿及其法定监护人进行100%回访,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回访情况报至中国红基会。

第四十八条 中国红基会组织社会监督巡察员对受助患儿及其法定监护人进行抽样电话回访,并定期对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具体督导方式不限。

第四十九条 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五十条中国红基会对巡视、审计、回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纠正;对有关举报,责成省级红十字会及时核查,并对查实问题做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按照要求进行公布。

第五十一条 在项目资金的使用中,如发现挤占、截留、挪用、拖延支付、扣抵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受助患儿名不副实等问题,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中国红基会有权要求其针对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十三条 项目由国家财政部批准实施,财政部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进行项目进展查询及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项目在对外宣传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一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突出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

第五十五条 总会、中国红基会、各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各自制定的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规范、办法等要求进行项目相关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中国红基会于每年度3月底前向总会提供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执行情况,总会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将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 总会于每年度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一是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二是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包括标准等进行修订调整的,按照修订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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