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31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迅速、有序地开展对博州境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救助,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在博州境内发生的气象灾害、洪水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适用于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疫情突发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⑴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及财产安全。
⑵ 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主动地做好灾害救援救助。
⑶ 各专项工作组和各县(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⑷ 充分动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援救助活动,发挥社会桥梁纽带作用。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应急领导机构
自治州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州红十字会系统救援救助的指挥和协调工作,特别重大灾情时可抽调人员派往灾区,必要时成立临时指挥部或工作组,协助受灾地区红十字会开展救援救助工作。重大灾情及重要活动及时向会长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为自治州红十字会主持工作的常务副会长,副组长为其他会领导,成员由州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和相关县(市)红十字会领导组成。
2.1.2 应急执行机构
自治州红十字会各专项工作组和各县(市)红十字会为应急执行机构。
赈济救护组: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的灾害应急工作;根据相关信息拟定自然灾害救助方案;组织灾情考察,统计分析各县(市)红十字会上报的灾情及需求,对救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总结;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协调州内外捐赠的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拟定分配计划;协助筹资财务部收集本级红十字会和各县(市)红十字会接收捐赠物资使用情况等信息,提供对外公告/公示救助情况的相关资料;重大灾害时,派员赴灾区一线开展救灾工作;统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救援设备管理;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面向社会普及初级应急救护知识。
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召开应对自然灾害协调会议;保证红十字备灾救灾网络和网上捐助平台的正常运行;负责安排人员接听救助热线电话;重大灾害时,协助赈济救护部派人赴灾区一线开展救灾工作。
筹资财务组:根据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收社会捐赠资金;负责与捐赠者洽谈、协议的签署并监督履行;负责救灾救助款项的财务管理;承办授予捐赠者荣誉证书、感谢信等的有关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全州红十字系统接受捐赠情况,负责汇总对外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等信息;组织、协调及接受财务审计工作。
宣传动员组:根据需要,做好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招募、组织和管理红十字志愿者参与救援救助工作;负责在相关网站上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的口径通报灾情和救助活动。
监事会:做好救灾款物接收、采购、发放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物资保障组:做好救灾救助物资的储备、管理根据分配计划发运救灾物资,根据实际增设虚拟库;配合赈济救护组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物资采购组:根据赈济救护组提交的救灾救助物资采购计划,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参与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各县(市)红十字会:根据自治州红十字会应急预案编制本县(市)红十字会应急预案并争取将其纳入当地政府应急体系,贯彻落实自治州红十字会有关决议事项;协调指挥所辖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做好自然灾害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汇总辖区内灾情数据、捐赠款物及使用情况,并报送自治州红十字会赈济救护组;做好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自治区红十字会等救灾救助物资的接收、管理及发放等工作。
2.2灾害救助工作体系框架图描述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各级红十字会负责向同级政府相关部门收集本地区灾害信息并及时将灾情逐级上报上一级红十字会,报送方式为红十字会灾害系统使用的灾情报表。自治州红十字会是全州红十字会系统灾害信息和灾害救助的中心,负责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发布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与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减灾委、气象局、防震减灾中心、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了解相关灾情的预测和分析;做好自治州红十字会仓储库及各县(市)储备救灾物资的工作;依托社会力量,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基层红十字会干部、志愿者及各县(市)群众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各级红十字会及群众应对灾害的能力。
3.3 预防支持系统
自治州红十字会将建立备灾救灾仓库。为更好地提高效率,积极推进各县(市)红十字会报灾和救灾物资调配实现灾害信息化管理。各级红十字会要确保电话、传真等通讯设备正常运转。
4 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及响应
根据灾害或事件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及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的能力,将自然灾害响应分为以下四级,一级最高。
4.1.1 特别重大灾害及响应(一级响应)
4.1.1.1启动响应条件
⑴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A.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0间或15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8000人以上;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⑵ 发生特大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失踪)人数300人以上;
B.重要地区发生7.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1.2相应措施
自治州红十字会将及时派出救灾评估组赴灾区了解情况,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受灾县(市)红十字会实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自治州红十字会及时收集有关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并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报告,由自治区红十字会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出呼吁。
自治州红十字会立即依法启动州内救灾募捐活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捐款捐物,并启动备灾基金及备灾储备物资,动员各级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经自治州党委、政府批准,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报告,在全疆范围内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在征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同意后,向全国各地红十字会发出救助呼吁,寻求国内红十字大家庭的人道援助,最大限度地救助灾民。
自治州红十字会启动应急预案,由常务副会长领导,协调全州红十字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
自治州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值班电话为0909-2319286,并向自治州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相关县(市)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值班电话等联络方式通过媒体向外公布并报自治州红十字会。
4.1.2 重大灾害及响应(二级响应)
4.1.2.1响应条件
⑴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A.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4000间或15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2000人以上、18000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⑵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失踪)人数50人以上、300人以下;
B.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7.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2.2相应措施
自治州红十字会会同所在县(市)红十字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由所在县(市)红十字会实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自治州红十字会立即依法启动全州募捐,支援灾区。自治州红十字会将派出救灾评估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向自治区红十字会通报灾情及救助工作情况。
当全州有2个县(市)的灾情同时达到重大灾情时,自治州红十字会立即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报告,启动疆内募捐,广泛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捐款捐物。在征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同意后,向全国各地红十字会发出救助呼吁,寻求国内红十字大家庭的人道援助,最大限度地救助灾民。
自治州红十字会启动应急预案,由常务副会长领导,协调全州红十字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
自治州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值班电话为0909-2319286,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受灾县(市)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值班电话等联络方式通过媒体向外公布并报自治州红十字会。
4.1.3较大灾害及响应(三级响应)
4.1.3.1响应条件
⑴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A.死亡或可能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农牧业人口8%以上、10%以下,或9500人以上、12000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⑵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失踪)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
B.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3.2相应措施
自治州红十字会应派出救灾评估组赴灾区了解情况,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受灾县(市)红十字会实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所在县(市)红十字会立即启动市内募捐,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物,支援灾区。并向自治州红十字会通报灾情及救助工作情况。自治州红十字会立即启动全州募捐,支援灾区。
当全州有3个县(市)的灾情同时达到较大灾情时,自治州红十字会立即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报告,启动疆内募捐,广泛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捐款捐物。
自治州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值班电话为0909-2319286,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受灾县(市)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值班电话等联络方式通过媒体向外公布并报自治州红十字会。
4.1.4 一般灾害及响应(四级响应)
4.1.4.1响应条件
⑴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A.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的;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农牧业人口3%以上、8%以下或3500人以上、9500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⑵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失踪)人数10人以下;
B.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4.2相应措施
所在县(市)红十字会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了解情况,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该县(市)红十字会实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自治州红十字会及时派出救灾评估组赴灾区了解灾情,指导救灾工作。受灾县(市)应立即启动县内募捐,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物,支援灾区。自治州红十字会向自治区红十字会通报灾情及救助工作情况。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报送内容
4.2.1.1灾情信息
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情况和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毁田面积、经济损失等,并附民政部门(或应急部门)有关数据信息或媒体报道、图像资料等。
4.2.1.2自救情况
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在灾害发生后,开展了哪些自救工作。
4.2.1.3救助需求
除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已解决的问题,还需要上级红十字会给予哪些支持开展灾区的救助工作。
4.2.2 报送渠道
灾情信息要求逐级上报,自治州红十字会赈济救护组接受各县(市)红十字会上报的灾情,报送方式为红十字会系统使用的灾情报表。
4.2.3 报送时间要求
首期灾情报告应不超过24小时。
4.2.4 信息处理
由各县(市)红十字会将灾情信息报送自治州红十字会赈济救护组,该组负责及时核实灾情,并根据所报数据评估灾害级别,制定紧急救助方案,报会领导审批执行。
4.3 紧急处置
4.3.1向灾区或事发地调拨备灾物资和救灾备用金;
4.3.2赴灾区或事发地评估灾情;
4.3.3 24小时救助热线值班,畅通信息渠道;
4.3.4根据灾情,派赈济、救护等应急救援队,以及组织相关的专业志愿者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4.4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按照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程度,启动不同范围的救助募捐活动:较大灾害和一般灾害分别由所在县(市)红十字会发动本辖区范围内的募捐活动,并接受捐赠;重大灾害由自治州红十字会发动全州范围的募捐活动并接受社会捐赠;根据灾情发展情况,请自治区红十字会适时发动全区募捐活动。特别重大灾害由请自治区红十字会发动全区范围的募捐活动并接受捐赠,根据灾情发展报请总会同意发出国内救助呼吁。
组织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自然灾害的救援救助活动。
4.5 新闻报道
4.5.1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向新闻媒体通报灾情,通过媒体呼吁社会各界参与援助灾区的行动,捐款捐物;
4.5.2向新闻媒体通报红十字会救助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6 应急状态结束
根据灾情,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时间。
5 灾后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5.1 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以改善受灾群众生活境况为原则。重建项目原则由自治区红十字会统一进行协调,由自治州和相关县(市)红十字会负责实施。
5.2 根据灾区需求、募捐情况等,自治州红十字会会同受灾县(市)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5.3 适时向社会通报款物使用进度和恢复重建项目进度。
5.4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查灾后重建项目。重建项目的督查工作由自治州红十字会和项目县(市)红十字会负责,捐赠者可参与项目监督。
5.5 各级红十字会的救助工作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遭遇一般灾害,应及时向自治州红十字会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负责人联络电话;遭受较大灾害及以上程度的灾情,自治州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自治区红十字会。
6.2 应急准备
6.2.1物资准备 救灾工作是各级红十字会的重要任务;自治州红十字会和各县(市)红十字会要储存一定数量的备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毛巾被、救灾家庭包及社会募集物资等。
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救灾救助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物资接收、采购、调拨、运输等制度,保障救灾救助物资的适量储备和及时调拨。
6.2.2应急队伍准备 各级红十字会专职干部,志愿工作者,赈济、救护等应急救援队。
6.2.3经费保障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自治区红十字调拨、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红十字救灾基金。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募集和接收捐赠资金的各项规章制度。
6.2.4交通运输保障 救灾物资运输费用由自治州红十字会统筹协调解决。物资运输选择与有资质、有能力的物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6.2.5安全保障 协调公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安全保障工作。
6.2.6紧急避难场所准备 红十字会紧急救灾帐篷等备灾物资以及在社区援建的避难所等。
6.3宣传、培训和演练
6.3.1公众信息交流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在群众中宣传、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和避险常识;使用自治区红十字会网站救灾备灾信息平台或自治州政府网站及其他新媒体等。
6.3.2培训 逐级培训红十字会专职干部,加强干部队伍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培训应急志愿者掌握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加强安全防护意识;依托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和社区扩大红十字救护员培训面,提高群众应对灾害的自救互救能力。
6.3.3 演练 组织或参与红十字应急救援演练和竞赛。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赈济救护组结合救灾工作适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修订,经执委会审批,报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级红十字会要组织或参与各类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根据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办法,对在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3制定与解释
7.3.1本预案由自治州红十字会制订,并有解释、修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