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20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四十条
地方红十字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各级地方红十字会。
(二)各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驻会常务理事的红十字会,需设执行委员会。
省、市、县级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当地主要领导担任。
(四)省、市、县级红十字会会长一般应推选当地同级政府现职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改选。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专职副监事长应保持相对稳定。常务副会长为本级红十字会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五)省、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红十字会应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组。
(六)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具备能够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