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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进行时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发布时间:2024-10-24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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