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21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红十字会”)指导地州市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基金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地州市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备案后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基金会未经自治区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或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但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以及符合安全、合格等标准的证明。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置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明确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在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物资运输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在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捐赠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捐赠表彰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标准要求,对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和对一次性捐赠非货币财产公允价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捐赠人,各级红十字会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度的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以及受捐红十字会等信息上报至自治区红十字会,经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认定后,统一报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申领相应的“中国红十字奉献奖章”“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中国红十字人道勋章”“中国红十字特殊贡献奖牌”及牌匾、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现金捐赠及价值1000万元以下的非货币捐赠,各级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激励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基金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