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14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依照《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所披露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
(二)真实性原则。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客观实际,能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三)准确性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必须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进行表达,在公开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
(四)完整性原则。所有可能影响信息公开对象决定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公开,不得故意隐瞒。
(五)及时性原则。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有迟延。
(六)易得性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选择便于信息公开对象获取信息的渠道。
(七)易理解性原则。应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信息公开,便于信息公开对象更好地理解信息。
(八)权益人保护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充分考虑信息相关人的意愿、隐私权以及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平衡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可能的冲突。
二、公开内容
主要包括自治区红十字会组织信息、财务信息、业务活动信息、社会捐赠收支信息、其他信息等五大类。
(一)组织信息
1.联系信息:包含本会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官网网址、微信公众号等
2.管理层信息:包含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姓名及个人简介;理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名单等信息。
3.内设机构:包含内设部门(含职能介绍)、本会直属单位名单等。
4.冠名医疗机构:本会冠名医疗机构名单。
5.组织治理: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重大决策,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战略规划、人事变动等。
6.法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
7.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本会制定的采购制度、捐赠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二)财务信息
1.年度预算决算:本年度部门预算、上一年度部门决算报告
2.审计报告: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收入使用情况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编制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3.采购信息: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捐赠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
(三)业务活动信息
1.应急救援信息:包括本会应急救援的工作流程、工作动态等。
2.应急救护培训信息:包括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流程和服务内容以及工作动态等。
3.人道救助工作信息 :包括人道救助项目、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流程、救助成果、工作动态等。
4.“三献”工作相关信息 :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的信息。
包括本会法定职能简介、相关工作流程、所需资料及网站链接、工作动态等。
5.红十字志愿服务与青少年工作信息:包括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志愿服务工作、活动信息等。
6.辖区内业务阵地信息:在博爱中国信息公开平台公示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名单、红十字备灾救灾库(含地址)、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含地址)、红十字景区救护站(含地址)、博爱家园项目(含项目地址)等。
(四)社会捐赠收支信息
1.公开募捐资格:在有效期内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有效期内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告文件内容一致。
包含最近一次获得资格的日期、有效期开始年份、有效期结束年份、批准文件名称、文号。
3.银行转账和邮局汇款渠道信息:银行转账包含单位全称(开户单位)、开户行、账号;邮局汇款包含单位全称(收款单位)、收款地址、邮政编码
4.社会捐赠接收信息:包含捐赠方(单位或个人)、捐赠金额(或折价)、捐赠日期、项目及用途等。匿名的捐赠人姓名可用“爱心人士”或其他方式代替。
5.社会捐赠支出信息:包含项目及用途、支出金额(或折价)、支出日期等。
(五)其他信息
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面向社会招聘公告、舆情回应、推荐评选表彰相关信息等。
三、公开方式
自治区红十字会和地(州、市)红十字会,应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本制度所涉及信息。
县(区、市)红十字会应通过上级红十字会的官方网站公开基本信息。
其他公开方式包括:
1.政府网站;
2.博爱中国信息公开平台;
3.红十字会官方微信公众号;
4.大众媒体,如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5.新闻发布会;
6.实地活动,如大型活动等;
7.其他合法合规渠道。
四、公开程序
(一)信息公开前审查
信息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对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拟公开信息准确一致。
涉及以下内容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2.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工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作信息,不得公开。如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予以公开。
4.只限于在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工作。
(二)信息公开逐级审核
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即新闻信息撰写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初校、宣传部门负责人进行二审二校,新闻信息撰写部门分管领导进行三审三校。信息审核通过后,按归口通过有关渠道及时予以公开。重大敏感信息需由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公开。
(三)公开时限
需公示的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相关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附则
除本制度规定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红十字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本信息公开制度的原则、内容及方式适用于自治区红十字会和全区各级红十字会。各级红十字会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规定。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